喀什市规定商品房必须“明码实价”
喀什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规定,从6月20日起,喀什市的商品房销售必须落实“明码标价”。日前,喀什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已正式下发《市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明确了该要求。
喀什市发改委和房产局的相关人员对自治区发改委“一房一价”政策向企业进行了宣传。据了解,“一房一价”政策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明确标示每套在售商品房的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每套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等内容。
喀什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经营者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或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商品房经营者若存在“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12种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该《方案》是为了配合将于6月18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今后,消费者在看房、买房过程中,如发现销售方没有标明每套房源的总价和每平方米的单价、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或存在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含混不清等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商家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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