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川渝企业商会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新疆喀什的川渝企业及川渝个人都可以根据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二条 :必须有介绍人介绍方能入会,介绍人要对被介绍入会的人进行详细了解和考察,做到对商会负责、对广大会员负责,保证入会会员的质量,如被介绍入会的会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章行为,商会要对介绍人进行问责。
第三条 :会员入会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递交商会要求的有关证件资料复印件,经分会会长签字同意,秘书长实地审查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入会,由商会发给会员证和享受有关待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时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
第五条: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会领导(分会会长)要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1、 会员在集体活动或社会交往中、穿着不整洁大方、语言和行为不文明、有损于喀什形象或川渝人形象者;
2、 违反商会组织纪律,没有商会团体意识、不讲团结、不讲友谊、在会员中说三道四、互相拆台、互相诽谤者;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会员被公安机关依法判刑的;
2、会员因违反工商、税务、质检等管理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会员因严重违反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第八条:会员退会和被除名后,联合会有权在会内或商会网站和有关通讯上进行通报或告知其它会员,商会不给于退会费。
第九条: 商会对退会和被除名的原会员,在社会上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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